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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王某与湘潭市某高新技术研究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潭中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

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王某与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在执行另案过程中处置了被执行人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的主要财产,为确保各位债权人的权益,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将本案报请本院执行,本院决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王某与湘潭市南方高新技术研究院民间借贷纠纷[(2010)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执行。

二、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陈某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肖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某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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