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原告陈某戊,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某己,该村村主任。
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蒋某丁、陈某戊与被告道县X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丁、陈某戊于2012年1月18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丁、陈某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蒋某丁、陈某戊负担。
审判员曾智辉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