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绥中县X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y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法律工作者,现住绥中县X街X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zzz,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中县X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kkk,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系二被上诉人之女),无职业,住址同上。
案由:法定继承
上诉人x某、y某与被上诉人zzz、kkk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2011)绥民沙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zzz、kkk自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x某、y某应继承的刘某遗产折款人民币15000元整。
二、因刘某口粮田份额今后再发生的补偿款项,x某、y某、zzz、kkk平均分配。
三、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00元均由x某、y某承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某
审判员郭逸群
代理审判员王嘉莉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