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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党某、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金堆城钼也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略)-X号。

被执行人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党某之妻,住(略)-X号。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X号。

负责人夏某,经理。

梁某与党某、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某、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某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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