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张某与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返还钢琴一架,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某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