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苗族,道县X乡XX村。
被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丁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丁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