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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储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储某。

被告肖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储某、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970元,依法减收取148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蒋秀贵

审判员赵延云

审判员谢取泽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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