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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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二初字第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韶关市X镇省煤机厂宿舍X号。

委托代理人范家齐,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晓敏,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组。

法定代表人孙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邹x,男,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邹x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于2012年1月5日以案件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邹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x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回对被告临澧县x有限责任公司、邹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胡x负担。

审判员朱某星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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