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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zzz、c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某,地址葫芦岛市X区X街X号。

负责人yy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zzz,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绥中县X村山口屯X号。

法定代理人aa(系zzz之父),现住绥中县X村。

法定代理人bbb(系zzz之母),现住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c,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绥中县X镇X街X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x某与被上诉人zzz、c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上诉人x某与被上诉人zzz、c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x某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zzz人民币共计108,858.58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其中cc已垫付的16,000.00元由zzz法定代理人bbb及aa退还给cc。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900.00元,邮寄送达费120.00元,zzz法定代理人承担408.00元,cc承担6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某

审判员郭逸群

代理审判员王嘉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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