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子洲县x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霍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子洲县X村开元市场X号楼X号。
本院在执行子洲县xxx与霍x、第三人王xx、牛xx、郭xx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霍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向子洲县xx支付欠款x.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25元,申请执行费75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霍x认为判决不公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并将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霍x才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榆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胜云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