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丁与被上诉人孙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X区人民法院(2011)连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陈某丁一次性给付孙某工厂返装修款人民币18,0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二、陈某丁与孙某对2010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工厂返装修款事项再无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孙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5元,减半收取265.60元,由陈某丁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晓芳
审判员孙某林
代理审判员朱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