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男。
被申请人胡某,男。
被申请人谭某,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胡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某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城县X路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XXXX元,账号为XXXX的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10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雄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某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