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法定代理人熊某,该管理部主任。
被执行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财政局干部,住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按照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略)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石毅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