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学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