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学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