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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何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何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东明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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