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何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东明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