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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生效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康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某于2011年5月26日前履行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孔某在安乡X村信用联社的存款16000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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