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康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某于2011年5月26日前履行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孔某在安乡X村信用联社的存款16000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