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乡X乡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XX,男,安乡县XX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X组段将军路X号罐头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XX局诉被告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乡县XX局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乡县XX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县XX局撤回对被告腾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乡县XX局负担。
审判员徐静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许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