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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李某与张某离婚一案的(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李某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3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应支付申请人李某经济帮助8000元,执行费50元,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张某已自觉履行。现该案已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礼执字第X号李某与张某离婚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张某超

审判员苟选利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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