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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组X号。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汉族,职、住同原告。

原告郭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居住在家里原有的土木结构瓦房内。2006年因西安国际港务区建设用地征用原告家2.5亩承包地,2007年用征地补偿款建了砖混结构平房3间。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难以沟通。儿子出生后,原告就是否申领结婚证犹豫过,后又动过离婚的念头。因受家族长辈劝阻及传统观念的束缚,一直这样浑浑噩噩地生活着。第二个孩子出生后,因婚姻失败导致内心痛苦无法排遣。在夫妻冷淡的家庭环境下儿子变得过早判逆。原告为养家糊口开车载人谋生,晚上回家面对冰锅冷灶更增加抑郁的心境。久而欠之原告神情恍惚,几次开车差点出事。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孩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依法分担。

被告陈XX辩称,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二个孩子。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考虑到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XX、被告陈XX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9年11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郭X,系西安市第XX中学初一学生。1999年12月X日双方办理婚姻登记。2008年4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郭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并相互缺乏信任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8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1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已逾十四年,已建立夫妻感情。近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及信任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没有相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且双方分居尚不满两年。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华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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