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乡X乡县X村X号。
被告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乡X乡县X村X号。
被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潺陵居委会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苏X、被告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因被告苏X在逃,加之原告正在与被告何XX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于2012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苏X、被告何XX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苏X、何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刘XX负担(缓交)。
审判员张代莲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