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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耒阳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耒阳市人,湘南学院退休干部,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系远亲关系,被告张某乙于1994年开始创办“郴州群能学校”,2004年举办学校十年校庆,原告应邀参加,当时学校兴建了许多教学用房,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事宜,原告出于感情想帮助被告兴办教育,于2004年10月10日借给被告x元,约定借款期限三年,月利息1%。2008年9月12日更换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却将原学校转卖给郴州启明学校,原告多次催讨该款,被告以种种原因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三年的利息x元,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欠原告张某甲借款及利息共计x元,自愿于2010年9月1日前全部还清。

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被告张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江生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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