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东北湾。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丁与被告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环境责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汇美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审判长杨开伟
审判员朱某山
人民陪审员李建红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