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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诉被告尹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

被告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x。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12月23日,原告杨X诉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10月6日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1月15日生育男孩尹XX。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琐事经常争吵。2011年6月因家庭琐事再次争吵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某裂,现请求:1、判某、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某婚生子尹子扬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承担50%的抚养教育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但原告如果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婚生子尹子扬必须由双方轮流抚养,每三年轮流一次,一方抚养教育期间另一方每年给付抚养教育费用8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6日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1月15日生育男孩尹XX。婚生子尹子扬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教育,原告支付其相应费用。2011年6月,原、被告因琐事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与被告尹XX离婚;

二、婚生子尹XX由双方每三年轮转一次抚养教育至成年;即:从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由被告尹旭东抚养教育,2015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由原告杨X抚养教育,2018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由被告尹XX抚养教育;2021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止由原告杨X抚养教育;2024年2月13日至2027年2月12日止由被告尹XX抚养教育,其婚生子尹XX的抚养教育费由未直接抚养的当事人于每年的2月13日和8月13日前分两次给付费用共计8000元。婚生子尹XX由一方抚养期间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探视权利;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某邓新华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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