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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新跃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新跃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万利,陕西邵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⑷噶馨硎死嬖细晷蚓呃凰姹旄爸胛槔阑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6日依民俗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子朱某航,2006年4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子朱某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辩称,同意离婚,愿协商解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朱某航由被告朱某抚养,原告邢某某自2010年4月起,每季度支付抚养费300元(每月100元),至朱某航独立生活时止。在不影响婚生子朱某航正常生活下,原告邢某某每季度探视一次;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邢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朱某所有;

四、个人名下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邢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亓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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