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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住xx县X村。

委托代理人唐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雷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住xx县X村。

原告钟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XX诉称,原、被于2002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农历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4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淡漠,常年电话都没有联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钟X文随原告钟XX生活。

被告雷XX口头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且答辩人与被告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按照协议书办理。

经审理查明,2002年农历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年农历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4日,双方到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23日举行婚礼,2005年农历9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钟X文。由于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

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没共同有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XX与被告雷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钟X文随原告钟XX生活,被告雷XX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给原告钟XX,直至婚生子钟X文成年时止,待其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雷XX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钟XX及其家属不得无故阻拦。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钟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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