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川县X村民,住(略)。
被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川县X村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董永忠
代理审判员:郑伟龙
人民陪审员:王新民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