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和一个叫华仔(身份不详)的人到汝州玩,俩人钱花完后预谋抢劫。当月7日晚,被告人赵某与华仔酒后到汝州市X街赵某以前工作过的河南安利货运服务部汝州分部睡觉。当晚11时许,赵某把该货运部会计王X军住的房间门叫开,持菜刀和华仔进到屋内,赵某用菜刀朝王X军身上乱砍,将王X军砍倒在地,拿到保险柜钥匙,赵某和华仔将保险柜内的x余元现金及货运部员工徐X洋的菲利普手机抢走。经鉴定,王X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抢菲利普手机价值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军、徐X洋的陈述,证人韩X政、王X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汝公伤鉴(2008)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汝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入户并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