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
被告孙某,男。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2006年7月,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3,800元,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3,800元。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于2006年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3,800元,约定分别于2006年8月及10月归还,但至今未还,故原告涉诉。
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归还,现逾期不还,显属不当,应立即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某借款人民币53,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8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骏
审判员葛燕峰
代理审判员周起雷
书记员黄某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