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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被告人李某(别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6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7月8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10月22日由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3日8时许,封丘县X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封丘县X乡夹堤清查计划生育工作,当清查至李某家中时,因为李某女儿的社会抚养费是否缴纳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李某的弟弟)用刀将曹岗乡政府工作人员杜某砍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杜某躯干之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证明、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收到条,法医鉴定书;证人李某、王某、李某X等证言;被害人杜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瑞社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狄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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