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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夏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住所地:安乡X区。

负责人王x,该社主任。

被告夏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夏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被告夏x的身份信息,无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谭淑君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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