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11年12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上午13时许,被告人任某喝酒回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时,发现蔚蓝网吧老板陈某丁x轿车停放在网吧门口,任某让陈某丁x把车开走,便于自己停车,陈某丁x开车较慢,任某对被害人陈某丁x进行殴打,将陈某丁x的门牙打掉二颗(鉴定后又掉了一颗)。经郑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丁x的人身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丁x陈某丁、证人郭某、陈某丁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系自首。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波

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