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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普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普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11年12月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利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19时5分许,被告人王普驾驶豫x小型汽车在航海路X街交叉口工商银行门口行道上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此处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曹某相撞,致曹某颅脑损伤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四大队认定,王普负此事故的全某责任,曹某无责任。次日,被告人王普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415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普的供述、证人曹某、李某、曹某、安xx的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110报警服务台证明、扣押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普属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415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春燕

审判员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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