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向阳家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f,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契约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两套商铺,房屋面积分别为257.1平方米、257.671平方米。共计金额为x元,该商品房购销契约书第八条约定:“甲方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契约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而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将该两套商铺交付给原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为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山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原、被告之间因购买网点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已解决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4343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少春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某明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