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某,男,汉族,住(略),农民。
申请人程某要求宣告张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程某诉称,被申请人张某与其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系(略)民,自2008年11月18日无故失踪。其于2008年11月19日向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某派出所报案。报案至今,其和公安机关经多方寻找被申请人,但一直未能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已3年,故起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失踪。
经查,张某,女,汉族,住(略),系申请人程某之妻。2008年11月18日无故失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某派出所多方调查至今未见其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28日在本院公告栏、细柳街办司法所、细柳街X村委会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自2008年11月18日无故失踪杳无音信,经本院公告后仍无音信,至今被申请人张某下落不明乃属事实。申请人程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海民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