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文武
审判员吴连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