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XXX学校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回案款6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高某,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某宏
执行员王新君
执行员李峰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