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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6月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于2010年7月28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6月8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于2010年8月13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6月8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于2010年8月13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6月8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于2010年7月28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至4月10日,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郏县X乡X村辖区内修筑郏县凤翔大道时,被告人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等人,多次无理侵入施工现场,通过纠缠、谩骂等手段,阻挠施工人员施工,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停工损失。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工程停工,总损失价格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何某某、乔某某、史某某、秦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河南省广天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日记,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郏价认鉴字[2010]第X号工程停工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郏县凤翔大道修筑工程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侵犯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积极参加,起共同作用。但案发后及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贾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邢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宋某某、黄某乙、贾某某、邢某某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文利

审判员王培娜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马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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