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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欣,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原告曾经两次提出离婚诉讼,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过后被告依旧我行我素。2011年6月份,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欣由原告抚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其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欣。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两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2011年9月10日,被告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被羁押于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欣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如果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的生活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均无益处。原告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也没有改善,故原告王某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的抚养,因婚生女李某欣年龄尚小,急需父母关爱,鉴于被告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以后的生活、学习,婚生女李某欣应随原告王某生活为宜,故原告王某请求抚养婚生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欣随原告王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75元,被告李某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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