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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缴纳诉讼费和接受退费等。

委托代理人曹姣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系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38岁。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电影《花田喜事2010》的著作权人授权,独占取得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原告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传播该电影作品。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金鹏网(www.x.com)非法传播该电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认可原告的诉称内容,双方对被告未经许可,通过金鹏网(www.x.com)传播电影《花田喜事2010》的事实没有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益阳市广播电视局现已变更名称为益阳市广播电视台,原益阳市广播电视局下属的金鹏网站的权利义务已由变更后的益阳市广播电视台全某承受,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益阳市广播电视台同意由益阳市广播电视台作为本案的被告参与本案诉讼。

二、益阳市广播电视台承认在其金鹏网上传播的影视作品《花田喜事2010》侵犯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具体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益阳市广播电视台承诺本协议签署之后,在未征得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再次传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具体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

三、益阳市广播电视台就第二条所列的影视作品传播行为赔偿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千元整。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益阳市广播电视台需一次性付清全某和解款项。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某芳

人民陪审员陈某丁宇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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