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某,湖南天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75岁,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跃华,益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涂金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益阳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南天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公司)与被上诉人贺某、原审第三人益阳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8)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心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心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胡跃华,被上诉人贺某的委托代理人涂金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代理审判员黄柯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