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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马某某、乔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刑立民,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许炳晓,邓州市X镇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乔某某,男,于2011年1月15日死亡。

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乔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宋某某不服(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宋某某。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田晓凯

代理审判员陈立丽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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