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华、陈某艳、陈某兰、邹某:
陈某华、陈某艳、陈某兰申请执行与邹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02)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邹某于2011年9月30日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