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某)益阳晓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
负责人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赵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益阳晓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晓园公司)与被某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桃花仑支行)、被某诉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益阳晓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6日,工行桃花仑支行与赵某、益阳晓园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因购车向工行桃花仑支行借款16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67%,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某贷款本息直至解除合同;赵某以所购湘x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为以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晓园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为以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9月24日,工行桃花仑支行依约向赵某发放了16万元贷款,但赵某自2010年12月起未按时还款,且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至2011年10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100540.06元,利息6482.69元。
另查明,工行桃花仑支行与益阳晓园公司因业务需要,于2008年11月26日签订了《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益阳晓园公司对工行桃花仑支行发放的个人汽车贷款形成的风险,在抵押物处置后,对不足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抵押物灭失经销商负连带清偿责任)。
工行桃花仑支行因催要未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赵某偿还借款本息,工行桃花仑支行对赵某用以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益阳晓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当庭调解,当事人就本案的处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某诉人赵某偿还被某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借款本金100540.06元及利息(已支付),上诉人益阳晓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某诉人赵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上诉人益阳晓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某红
代理审判员黄柯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