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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在2011年7月18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某现金25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石某持有出境护照,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石某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石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德才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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