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0年生,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罗某,男,1973年生,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案以肆万元结案。
二、交付时间:被执行人在农历2011年12月20日前交付贰万元,在农历2012年9月30日前交付贰万元,如果被执行人罗某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判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福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