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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0年生,汉族,XX县人。

被执行人罗某,男,1973年生,汉族,xx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案以肆万元结案。

二、交付时间:被执行人在农历2011年12月20日前交付贰万元,在农历2012年9月30日前交付贰万元,如果被执行人罗某未按协议履行,则恢复本案判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胜文

审判员郭福华

审判员向宋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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