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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闫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街蔬菜副食大楼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湘都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闫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湘都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正依据和解协议积极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某宁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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