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嘉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XX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金发@t,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鼎天工业园。注册号企合陕西安总副字第XXX号。
法定代表人臧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嘉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嘉宇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8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