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号100。
委托代理人: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号100。
被告:周某,男,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X村北开发一区X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甲诉被告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甲承担。
审判长陈禹廷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周某华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