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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张某、石某、闫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绰号鸽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6月27日被(略)人民法院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石某、闫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张某、石某、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闫某、石某、胡某在(略)预谋后,以用被害人刘XX的货车到郑州拉货为由,让刘某丁立开车到郑州市,准备对刘XX抢劫。2011年11月21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上,张某、闫某、石某、胡某强行将刘XX从驾驶座上赶下来,由胡某开车,行至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时,张某、闫某、石某、胡某突然将车门反锁,准备对刘XX实施抢劫,后被刘XX识破,在郑东新区X路X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刘XX突然下车逃跑,张某、闫某、石某、胡某随后追赶,刘XX打出租车逃走后报警,张某、闫某、石某、胡某等人将刘XX的车抢走,为掩饰踪迹,在途中由张某下车盗窃路边一面包车的车牌一个准备更换掉所抢车辆的车牌。公安机关接报警后经过侦查,在郑东新区X乡中原陶瓷城附近查获被抢的车辆并抓获四名被告人。经查,该被抢车辆为厦门金龙牌客车,车牌号为豫x。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688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张某、石某、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刘某丁证言、物证清单、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前科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XX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购买车辆发票、领条、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石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胡某系提意者,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闫某有盗窃罪的前科,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胡某等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均较好,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闫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胡某的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张某的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石某、闫某的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波

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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