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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某与被告王某、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辛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王某、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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